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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27号

发布时间:2022-03-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27

                                               

 

 

当事人:醴陵市醴泉加油加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航

经营范围:汽油、柴油带储存设施(限2023年1月16日前有效);天然气车用气瓶充装;润滑油及其他石油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乳制品、文体用品、建材、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充值卡、计生用品、劳保用品销售;烟零售;食品销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租;车辆美容、停车服务;彩票代理;代收水电公用事业费、票务代理;车辆过称服务;广告代理业务;汽车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醴陵市车顿桥1号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43028119870828**** 

联系地址:醴陵市****

负责人联系电话:1501036****

株洲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30日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加油站经营的0#柴油进行抽样检测。本局2021年11月18日将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给当事人,检验报告编号为:TXZJ/NY2021092612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闪点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要求,依据《2021年湖南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接到检验检测报告后于2021年12月7日申请对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的0#柴油检验报告结论进行复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上述批次的0#柴油的留样进行复检。2021年12月14日局执法人员将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湘检B2021-W20186)的复检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检验报告内容如下:“检验类别:产品复检,检验项目:闪点,检验结论是: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在本案核查处置过程中本认为该案件性质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产品金额达到移送标准,涉嫌犯罪。于2021年12月23日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醴市监涉罪移[2021]13-05)及相关材料,移送醴陵市公安局并抄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1月14日醴陵市公安局受立案管理室出具一份说明“……经审核: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移送条件。”本局接到市公安局的说明后继续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1年7月2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株洲醴陵石油分公司购进0#柴油,开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每张10吨,总计20吨。当事人于2021年8月16日分2次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株洲醴陵石油分公司的株洲815油库出库0#柴油,1张出库单(编号为:0042053)显示出货数量:12000kg(即12吨),1张出库单(编号为:0042054),显示出货数量为:8000kg(即8吨)。共计20吨0#柴油,价格含税是每吨5649.998元,包含运输费0#柴油价格成本价格为5.7元/升,含税货款总计为137633.91元。其中12吨0#柴油运输到醴陵市路缘综合服务区加油站了,实际入库到当事人的加油站数量为8吨(即9658.5升),计含税货款为9658.5x5.7=55053.45元。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8日前就已经将2021年9月26日抽样的8吨0#柴油销售完毕。至本局2021年11月18日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0#柴油价格为销售价格是6.4元/升,总计货值(即销售金额)为9658.5x6.4=61814.4元,获利6760.95元。

本局于2022 3  1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0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本局核查处置期间并未发生因使用不合格的0#柴油损害消费者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情。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章第二节 一百二十 “(二)裁量基准: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严重不合格。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进行自由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760.95元,并处货值(61814.4元)1.5倍罚款92721.6元,合计罚没99482.5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