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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32号
发布时间:2022-03-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49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3-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32号
当事人:醴陵市高老庄家常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30281MA4N8QKY5N
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丁家坊沙塘组48号
经营者 :陈丹
身份证号码:43028119911008****
联系电话:1735278****
联系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坊**组**号
2022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高老庄家常菜馆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1年9月25日过期。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已立案调查。
经查证,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9月25日过期,当事人未申请延续继续从事餐饮服务视为无证经营,从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至检查当日,该餐饮店营业额大概10000元,但是由于原材料,人工工资,水电费等费用,以及疫情的原因,所以利润为零,因为是家庭经营,没有建立账目。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改正,已于2022年1月1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高老庄家常菜馆《营业执照》及已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家常菜馆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陈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资质。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检查的情况。
证据四:对醴陵市高老庄家常菜馆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陈丹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家常菜馆未办理食品证期间的经营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家常菜馆重新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
证据七: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照片3张,证明检查时该店的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2年 2 月 23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 第1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