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34号
发布时间:2022-03-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49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3-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34号
当事人: 醴陵市檬食酱美食工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P2DTG91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街道企石村井下组
经营者 : 陈仕峰
身份证号码: 43028119851007****
联系电话 1817334****
联系地址:醴陵市阳三街道**村**组
2021年12月15日我局接到浏阳市蔚谷食品厂的投诉,称淘宝店铺“豆腐西施—斗腐倌”所销售的产品“粘米松花片”和“糯米松花片”冒用浏阳市蔚谷食品厂厂名厂址。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本局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6年4月26日注册登记,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14302810336623 ),有效期至2026年8月4日。当事人于2021年1月开始在淘宝网店“豆腐西施—斗腐倌”销售贴有标识为“生产商:浏阳市蔚谷食品厂”的“粘米松花片和“糯米松花片”。当事人从浏阳市金刚镇玉春食品加工厂购进上述食品,自行打印标示为“生产商:浏阳市蔚谷食品厂,生产地址:浏阳市金刚镇平桥片中心组314号”等内容的食品标签贴于“粘米松花片”和“糯米松花片”外包装袋,经浏阳市蔚谷食品厂确认,当事人销售的以上食品非浏阳市蔚谷食品厂生产,冒用了浏阳市蔚谷食品厂厂名厂址。截止检查之日,当事人共购进粘米松花片50斤,“糯米松花片”240斤,销售“粘米松花片”和“糯米松花片”681件,合计272.4斤,总计货值金额为7845元,获取利润2014.7元。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一份,包括该投诉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投诉书、食品标签样版、声明等,证明该当事人冒用其厂名厂址销售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现场未发现“粘米送花片”和“糯米松花片”的情况。
证据四: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1、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个人基本信息;3、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4、当事人销售的“粘米送花片”和“糯米松花片”的产品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事实。5、当事人销售的“粘米送花片”和“糯米松花片”的购进销售及获利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情况说明一份及淘宝平台销售数据照片五张,证明当事在淘宝店铺销售“粘米送花片”和“糯米松花片”的事实及销售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糯米松花片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糯米松花片产品质量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及包装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粘米松花片”和“糯米松花片”的购进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 2022年 3 月 9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 21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的规定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下架产品,认识到自已的错误,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一百二十三(二)裁量基准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14.7元,并处罚款4700元,合计罚没款6714.7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