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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35号

发布时间:2022-03-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35

                                               

 

 

当事人:醴陵杰喜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9RP42G

住所:醴陵市东富大道与农机局及规划中的西山路交汇处

经营者:谢文杰

联系电话: 1807332****

身份证号码: 43020219960329****

联系地址: 株洲市荷塘区**社区******

2022年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醴陵杰喜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2021年12月在郑州稳恩佳力佳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购买4台燃油机,规格:ICJSK-50H4244Q,4台燃油机共有加油枪16把,出厂日期:2021年10月,出厂编号分别是:2176605、2176606、2176607、2176608,用于你公司加油结算。至检查日止,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事实,构成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资质。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5.经营场所的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情况。

6.《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实施强制管理的器具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4台燃油机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22  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告字〔202214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以下的罚款”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1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