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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36号
发布时间:2022-03-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49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3-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36号
当事人:醴陵市喵女王主题蛋糕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H6K38A
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瑞和新城16栋103
经营者:瞿火军
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0517****
联系电话:1357428****
联系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居委会****组****号
我局于2022年2月22日收到编号为:1430281002022022215301725的《12315投诉举报登记表》,称举报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发现醴陵市喵女王主题蛋糕屋制售裱花蛋糕糕点类食品,醴陵市喵女王主题蛋糕屋食品经营项目中核准的糕点类不含裱花蛋糕制售。凭借《12315投诉举报登记表》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指定付庆平主办、顾家东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2021年6月21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瑞和新城16栋103从事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未核准裱花蛋糕制售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开始擅自在美团平台从事裱花蛋糕制售经营,至本局2022年2月22日检查时止,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自认从事裱花蛋糕类制售经营总额515.71元,获利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2315投诉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设立裱花蛋糕间,现场未发现有裱花蛋糕制品;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6月开始在美团平台从事裱花蛋糕制品的经营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店内从事糕点制售;
证据(六)、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制售裱花蛋糕制品的事实。
证据(七)、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3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2)第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构成了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改正违法行为且未对社会造成影响,符合减轻处罚条件。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共计51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