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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50号
发布时间:2022-04-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63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4-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50号
当事人:醴陵市金杨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77192311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醴陵市王仙镇申熙村
法定代表人:杨宏明
身份证号码:43012319700505****
联系方式:1597332****
经营范围:爆竹类:爆竹类(C)级生产及销售【有效期2021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8日】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3年9月10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爆竹类的生产销售。2021年12月17日,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醴陵授权站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生产的“金杨发财红炮400个(爆竹类)”、“恭喜发财 580个(爆竹类)”的这两种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结果显示:该两种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合格但计量误差不符合GB 10631-2013和GB 24426-2015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醴陵授权站出具了编号为NO:2021ZJ161、2021ZJ162的两份《检验报告》。2022年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同《检验报告》,未提出申请复检要求。经调查,当事人陈述,该批次两产品是该公司应客户要求生产、销售;其中“金杨发财红炮400个(爆竹类)”的产品当时总共生产了有20件,“恭喜发财580个(爆竹类)”的产品生产了30件、现在已经全部售出,无利润,总计货值3392元,均无法召回。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没有做账,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有生产爆竹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2013号)一份、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醴陵授权站出具的编号为NO:2021ZJ161、2021ZJ162的《检验报告》两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11月生产、销售的“金杨发财红炮400个(爆竹类)”、“恭喜发财 580个(爆竹类)”的这两种产品经抽样监督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2022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份《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三、2022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仓库及办公场所的现场笔录一份,证实成品仓库内已经没有“金杨发财红炮400个(爆竹类)”、“恭喜发财 580个(爆竹类)”的这两种产品的库存, 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证据四、2022年1月2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2021ZJ161、2021ZJ162的《检验报告》两份,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的客观性,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批次两种产品是该公司应客户要求生产、销售;其中“金杨发财红炮400个(爆竹类)”的产品当时总共生产了有20件, “恭喜发财 580个(爆竹类)”的产品生产了30件、现在已经全部卖出去了,总计货值3392元,产品仓库内已无库存,均无法召回,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没有做账。
证据五、醴陵市金杨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自查整改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本局于2022年 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第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的产品不合格,涉案产品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属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条裁量基准之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所指。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整改报告。当事人上述情况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 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百二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对当事人处以货值3392元金额的2倍罚款6784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