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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57号
发布时间:2022-04-0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64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4-0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57号
当事人:醴陵市麦咭龙母婴生活馆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U7JE61
注册日期:2019年10月12日
经营者:杨昌顺
联系电话:1387413****
身份证号码:430721197********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居委会****组****号****楼
2022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麦咭龙母婴生活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食品“益生菌固体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26日,保质期为18个月,“蔬菜味萌哇米饼”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日,保质期为300天,已超过保质期且与其他食品摆放在一起无明显区别。执法人员现场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直接送达了醴市监强措字[2022]070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已签字确认送达。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于当日报市局申请立案调查,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同意立案,由汤贤达、谢建国负责调查处理此案。经查证:当事人承认,摆放在货架上的“益生菌固体饮料”和“蔬菜味萌哇米饼”是待售的食品,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份从芦淞区迪贝优品食品商行购进的,上述两种食品均在有效期销售的,过期的并没有销售。“益生菌固体饮料”共购进8瓶,“蔬菜味萌哇米饼”共购进24盒,货值金额共计312元,没有利润,也没有建立账务账目。2022年02月24日,通过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和2022年03月0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现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2年0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有合法经营食品资质的事实,(2)、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过保质期的事实;
2.2022年02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情况。
3. 2022年03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食品事实的陈述。
4. 2022年0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广茂食品商行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8张 ,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已过保质期的事实。
5.2022年03月01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票据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从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货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2年03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号4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第一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未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蔬菜味萌哇米饼5盒,益生菌固体饮料1瓶;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