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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醴-6号
发布时间:2022-04-08 访问量:次 作者:洲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1726
- 发文机关:洲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2-04-0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2〕醴-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新亚瓷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48375611N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村东风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新跃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04年,于2019年1月重新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主要从事陶瓷、电瓷电器制造及销售,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原建设有:制泥、成型、窑炉和烤花车间,主要生产设备有:0.1t除铁器4台、45t磁选机1台、40t炼泥机3台、4t球磨机11台、4t榨泥机5台、15t振动筛2台、25t注塞泵3台、10000件/d滚压成型机8台、烧成隧道窑1座(长80米)、烤花辊道窑1座(长60米);2022年3月2日,现场正在建设一条长50米、宽2.1米的日用瓷辊道窑生产线,设计年产量为500万件,使用燃料为天然气,于2021年9月20日开始施工建设。目前,该生产线已完成窑炉(二手)安装,窑洞等配套设施正在施工建设中,计划总投资50万元,实际已投资30万元,已完成60%施工安装进度。查阅其相关环保手续发现,该日用瓷辊道窑生产线为新改扩建项目,尚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手续。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其他现场取证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2〕醴-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通知》(湘环发﹝2022﹞8号)附表表1裁量标准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柒仟元整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