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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醴-9号
发布时间:2022-05-16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2318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2-05-1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2〕醴-9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自力环保器材陶瓷机械经销部:
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BYD42G
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立新街由是巷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自力
我局于2022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运维的湖电顺雷电力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废水处理项目排向市政管网的管道中间(厂外西北面约50米处)连接部分断开,断开位置排出的废水目测呈淡黄色混浊状,流入农田。采样人员于污水管道断开处排污口采样2瓶并送样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精威(检)字{2022]第030404号)显示,该废水主要污染物SS、COD和石油类检测结果分别为:305mg/L、377 mg/L、10mg/L,分别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2直接排放标准(SS50mg/L、COD50 mg/L、石油类3mg/L)的5.1倍、6.54倍和2.33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及其他现场取证等资料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醴-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