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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67号
发布时间:2022-06-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12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67号
当事人:醴陵市冬梅五金电器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F8DE4E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办事处中山南路45号
经营者:余建平
身份证号码:4302191971********
住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村****组****号
2022年1月21日,本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内的电取暖器(型号:ZHFL-300 300W)进行了抽样。2022年2月17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所抽的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2022年3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以每台3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入4台浏阳市澄潭镇每家每户取暖电器厂生产的电取暖器(型号:ZHFL-300 300W)。购入价总计120元。购回后当事人在店中以每台3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4台共计货值140元。2022年1月21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依程序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电取暖器(型号:ZHFL-300 300W)进行了抽样。抽样后,当事人将剩下的2台电取暖器退回给了销售的业务员。2022年2月17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20102JD000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80-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暖脚器和热脚垫的特殊要求》标准,判定为被抽产品不合格。2022年3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JZ220102JD0008),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电取暖器的情况。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余建平的自然人资质。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5.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6.检验报告证书,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所抽商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20102JD0008)。
7.检验报告证书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收到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20102JD0008)。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 3 月 25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53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不合格产品货值140元。未对外销售。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涉及安全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4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