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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71号
发布时间:2022-06-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13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71号
当事人:张建国
民族: 汉
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虎踞镇三达村王屋021号
居民身份号码:4302241968********
联系电话:1827419****
2022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在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丁家坊村中旦组一民房内检查时,发现张建国正在从事豆类加工生产,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即日呈报市局审批后准予立案,主管局长批准,并指派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个人投资,自2021年10月开始租赁刘增强位于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丁家坊村中旦组的房子从事豆腐加工经营,经营至2022年2月24日止,经营额为7500元,经营未获利润,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经营未做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加工生产经营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从事加工生产现场的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加工生产的详细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经营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加工的经营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加工场所。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脑查询件2份,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及《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构成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
本局于2022年 3月 2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2)第 56 号《行政处罚行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有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章第十四节三百六十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到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到3.5倍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当事人未获利,经营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影响。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