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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78号
发布时间:2022-06-2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13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78号
当事人:醴陵阳三良运糕点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91430281091986986N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伏龙村
投资人:钟发林
身份证号码:4302191970121*****
联系电话:155733*****
联系地址:醴陵市**路**号
2021年10月11日和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接到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O:2109036157),检验结论显示,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酸价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广电计量(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O:FHN20211159802),检验结论显示,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将“醴良芝麻奶酪面包”(生产日期2021/08/20、生产日期2021/09/27)生产的200袋分别销售给常德俊龙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下渔口分公司(100袋)和津市市新怡糖酒批发部(100袋),销售价格金额为1.5元/袋/85g,现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00元,获利60元。当事人在进行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已依法履行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检测报告和索证索票义务,且当事人已正确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自查整改并落实召回公告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抽检2批次的“醴良芝麻奶酪面包”已销售完毕。
证据2.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醴良芝麻奶酪面包”的情况。
证据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索证索票台账复印件及入库单,证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
证据5.当事人提供检测报告2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生产销售相关制度。
证据6.当事人提供召回公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证据7.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和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O:FHN20211159802、NO:2109036157),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醴良芝麻奶酪面包”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2年4月 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22)0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对当事人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一条第(十)项“食品生产企业在各类监督抽检中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抽检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裁量基准第(四)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重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万元到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到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合计处罚款2006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