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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80号

发布时间:2022-06-2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080

                                               

 

 

当事人:醴陵市白兔潭镇秀溪完全小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30281G00620476R                          

住所(住址):醴陵市白兔潭镇荷田村红星组                                           

法定代表人:文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2191978112*****                       

联系电话:152733*****                         

联系地址:醴陵市官庄乡**村**组**号                                              

2022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白兔潭镇秀溪完全小学食堂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1年11月16日过期。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已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1日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左勇主办、金涛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是在醴陵市教育局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落实辖区内义务教育; 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则; 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对辖区内初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进行业务管理 ;组织开展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经查证,当事人是在2016年11月17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开始经营的,后来因人事变动,2021年8月该校负责人由吴祖福调换为文辉,由于负责人文辉对食堂经营的管理疏忽,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11月16日过期,当事人未申请延续从事餐饮服务视为无证经营,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从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至检查当日,因该校属于公办性质,食堂也属于公益性质,故未产生利润。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于2022年4月6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1.醴陵市白兔潭镇中心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醴陵市白兔潭镇秀溪完全小学已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以及对当事人文辉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学校主体资格。

2.醴陵市白兔潭镇秀溪完全小学负责人文辉身份证复印件及白兔潭镇中心学校任命书一份,证明其负责人身份。

3.对醴陵市白兔潭镇秀溪完全小学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4.对醴陵市白兔潭镇秀溪完全小学文辉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学校未办理食品证期间的经营情况。

5.醴陵市白兔潭镇秀溪完全小学食堂内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校食堂经营状态。

6.当事人醴陵市白兔潭镇秀溪完全小学重新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本局于2022 4 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告字〔20226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1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