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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81号
发布时间:2022-06-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25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81号
当事人:醴陵市顺翔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AC2H7W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醴泉路国瓷商业中心H栋102#
经营者:杨露
身份证号码:430219197708******
联系电话: 13974******
联系地址:醴陵市**路**号**栋**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8日根据消费者投诉内容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国瓷商业中心H栋102# “醴陵市顺翔食品商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一已开封的红色瓦楞纸箱包装的外标只标注“國酱 大师手酿酱香型白酒,规格为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瓶,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厂址(原厂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字样的白酒,该酒共计4瓶;现场还发现有黄色瓦楞纸包装的外标只有“贵州茅台镇”字样的白酒,拆开后发现该箱酒总计6瓶,瓶体系白色瓷瓶,瓷瓶外包一层黄色的绵绸纸,纸上仅标“茅台镇 酱香53度 原浆15年陈酿”。本局即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20年6月22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从贵州省仁怀市瑶池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红色外标“國酱大师手酿酱香型白酒” 1箱共计6瓶,其包装只标注“國酱 大师手酿酱香型白酒,规格为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瓶,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厂址(原厂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字样,购进价格是每瓶210元,销售价为每瓶360元;黄色绵绸纸包装白瓷瓶标“茅台镇 酱香53度 原浆15年陈酿” 1箱共计6瓶,包装只标注“贵州茅台镇”字样,购进价格是每瓶60元,销售价为每瓶80元。两种白酒总货值2640元。自检查时止,当事人自认未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和财务账目,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只售出國酱酒两瓶,共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投诉登记表》及附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國酱大师手酿酱香型白酒”及标“茅台镇 酱香53度 原浆15年陈酿”;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签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國酱大师手酿酱香型白酒”及 “茅台镇 酱香53度 原浆15年陈酿”的白酒包装无标签和标签不符合规定;
证据(六)、醴市监强措字【2022】03210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2〕第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0-5000元罚款”规定进行自由裁量。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國酱大师手酿酱香型白酒”四瓶及 “茅台镇 酱香53度 原浆15年陈酿”白酒六瓶;
二、没收非法所得30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共计53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