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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83号

发布时间:2022-06-2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083

                                               

 

 

当事人: 醴陵市捌佰碗粉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 92430281MA4RXHJC43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青云南路红旗渠商用楼                                  

经营者 邵胜进                       

身份证号码: 330721197806******           

联系电话: 18684******                 

联系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    

2022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捌佰碗粉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厨房加工台上发现有2瓶海南黄灯笼辣酱,其中1瓶已开瓶使用,生产日期为2020/10/05,保质期12个月;在后厨调味品陈列柜上发现有复合调味料十三香龙虾料风味6袋(净含量250g)标注生产日期20210414,保质期9个月,有1包已开封使用的牛聋子秘制香粉(湖南省牛聋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净含量1KG),标注生产日期20201106,保质期12个月,1包牛聋子原味炖粉料包(湖南省牛聋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净含量1KG),标注生产日期20201231,保质期12个月,有3瓶海南黄灯笼辣酱,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10/05,保质期12个月;在配菜间发现有5包海带丝(晋江市金井荣辉水产品加工厂,净含量20g),标注生产日期2021/01/09,保质期12个月。现场检查时以上食品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3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12月04日注册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2月7日。当事人于2021年1月18日从太一市场购进了6瓶海南黄灯笼辣酱、购进价格9.8元/瓶,7包海带丝、购进价格14.9元/包;2021年6月21日从武汉购进20包复合调味料十三香龙虾料风味,购进价格为7元/包;2021年1月22日从长沙牛聋子购进1包牛聋子秘制香粉酱、购进价格38元/包,2包牛聋子原味炖粉料包、购进价格42元/包。截止现场检查时海南黄灯笼辣酱剩余5瓶(生产日期为2020/10/05,保质期12个月)、复合调味料十三香龙虾料风味剩余6袋(标注生产日期20210414,保质期9个月),牛聋子秘制香粉(标注生产日期20201106,保质期12个月)剩余1包、牛聋子原味炖粉料1包(标注生产日期20201231,保质期12个月)剩余1包、海带丝(标注生产日期2021/01/09,保质期12个月)剩余5包, 当事人将上述食品原料用于加工亨调粉和菜品,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将海南黄灯笼辣酱、海带丝放在食品加工区域使用,在陈列柜上的复合调味料十三香龙虾料风味、牛聋子秘制香粉(开封使用的)、牛聋子原味炖粉料包当事人没有及时清理,与其他未过期的调味品一同陈列待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45.5元,因不单独销售,其利润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可证》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的数量、品名、进销情况和使用等基本情况。

证据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上述过期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六、事人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 2022年 4月 1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2〕 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处罚标准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海南黄灯笼辣酱生产日期为2020/10/05,保质期12个月)5瓶、复合调味料十三香龙虾料风味(标注生产日期20210414,保质期9个月)6袋,牛聋子秘制香粉(标注生产日期20201106,保质期12个月)1包、牛聋子原味炖粉料包(标注生产日期20201231,保质期12个月湖南省牛聋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净含量1KG)1包、海带丝(标注生产日期2021/01/09,保质期12个月)5包。

对当事人处罚款12000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19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