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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85号
发布时间:2022-06-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26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85号
当事人:刘伟明
身份证号码:430281198506*****
电话:15773******
住址:醴陵市嘉树镇**村**组**号
2022年1月23日,我局接到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的举报,称有人送假冒“仙都”商标的酱鸭去醴陵市板杉镇夏坪桥村恒园超市。接到举报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核查。经查:当事人开一辆车牌为湘B64X21的“五菱”小型面包车,将标“仙都”字样的塑料袋包装的酱鸭销售给醴陵市恒园超市,车上有标“仙都”字样的塑料袋包装的酱鸭95只。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维权打假人员张庆双现场确认,当事人车上用标“仙都”字样塑料袋包装的95只酱鸭,均属假冒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仙都”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2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95只假冒“仙都”注册商标的酱鸭实施扣押,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2年1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酱鸭进行抽样,送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检验。2022年1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用于包装酱鸭的塑料袋进行抽样,送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检验。
2022年2月9日,我局将当事人销售的酱鸭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
经查证:2022年1月23日,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该公司旗下商标仅限于仙都酱鸭加工厂使用,并无其他任何公司或个人使用。
当事人自2022年1月14至2022年1月23日期间,从朱志红处购进标有“仙都”字样的塑料袋包装的酱鸭共140只,用于对外销售,其购进价格为55元/只,销售价格65元/只。至我局查获时止,共售出45只,库存95只,货值9100元,获违法所得450元。
另查证:“仙都”注册商标是醴陵市仙都辣酱鸭店所有,核定使用商品(第35类)第4215769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公元2008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3日。2019年9月6日商标转让给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信1份,举报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现场情况,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仙都”酱鸭;
4.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张庆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仙都”商标为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维权打假人员的资格;
5.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用标“仙都”商标塑料袋装的酱鸭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仙都”酱鸭的购进渠道、购进价格和销售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与朱志红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支付购进酱鸭货款的方式;
8.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5张,证明:当事人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事实;
9.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以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仙都”酱鸭实施扣押;
10.抽样记录1份,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4303220101676-S),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酱鸭经检验无不合格项目。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2年3月 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2〕0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销售的“仙都”酱鸭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店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且当事人销售的酱鸭经检验无不合格项目。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五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百七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决定 :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用标“仙都”商标塑料袋包装的酱鸭95只;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