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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86号

发布时间:2022-06-2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086

                                                                                                           

 

 

当事人:朱志红;身份证号码:430219197801******;电话:18385******住址:醴陵市西山办事处******

朱立明;身份证号码:430281197806******;电话:13975******住址:醴陵市西山办事处******

我局在办理刘伟明涉嫌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案过程中,通过对刘伟明的询问得知,刘伟明销售的涉嫌假冒“仙都”注册商标的酱鸭是从朱志红处购进    

2022123我局执法人员前往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万宜村万古冲组17号朱立明住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酱鸭,现场有标“仙都”字样的塑料包装袋。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2年1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酱鸭进行抽样,送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检验。2022年1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用于包装酱鸭的塑料袋进行抽样,送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检验。

2022123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该公司旗下商标仅限于仙都酱鸭加工厂使用,并无其他任何公司或个人使用。

朱志红、朱立明两人合伙购买设备从事生产加工酱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朱立明在2021年12月30日通过“拼多多”APP找到商家,订制标“仙都”字样的塑料袋5000只用于包装酱鸭,2022年1月13日收到塑料袋。当事人于2022年1月14至2022年1月23日,生产加工酱鸭140只,用“仙都”字样的塑料袋包装后,全部销售给刘伟明。销售价格55元/只,货值7700元,每只利润7元,获违法所得980元。

另查证:“仙都”醴陵市仙都辣酱鸭店所有,核定使用商品(第35类)第4215769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公元2008114日至20181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1132019年9月6日商标转让给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情况,当事人有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仙都”酱鸭的行为;                

4.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张庆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仙都”商标为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维权打假人员的资格;

5.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的用标“仙都”商标塑料袋装的酱鸭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6.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产加工酱鸭的具体过程;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仙都”酱鸭的销售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与刘伟明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酱鸭给刘伟明的事实;

8.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2份财物清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以对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和用于包装的标“仙都”字样的塑料袋实施扣押。

9.抽样记录2份,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NO:4303220101676-S、NO:4303220101677-S),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酱鸭和用于包装酱鸭的塑料袋经检验无不合格项目。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23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20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2022年3月3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生产、经营酱鸭并用标“仙都”字样的塑料袋进行包装。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我局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酱鸭,和用于包装酱鸭的塑料袋进行抽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均显示无不合格项目。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第十四章  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百九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五章  商标监督管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百七十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

一、责令朱志红、朱立明立即停止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朱志红、朱立明违法所得980元;标“仙都”商标的塑料袋4500只,生产工具不锈钢烤箱2个,不锈钢圆桶2个,塑料桶2个;

三、对朱志红、朱立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各处以罚款5000元,两人合计10000元;

四、朱志红、朱立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各处以罚款5000元,两人合计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98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20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