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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91号
发布时间:2022-06-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27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7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91号
当事人:醴陵市桂祥冷冻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X4BY61
住所(住址):醴陵市长庆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内1号
经营者: 杨智玲
身份证件号码: 430281196710******
联系电话:13975******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
2022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长庆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内1号的醴陵市桂祥冷冻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冷冻食品经营,该店内冷库内堆放有待销售的商品,其中生产日期为2020.10.02的,保质期为12个月的羔羊肉片,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已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是 2018年9月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3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冷库内存放有待售的包装上标注“ 产品名称:羔羊肉片 规格400gX12袋, 贮存条件 -18℃以下冷藏 生产日期 见封口或喷码 保质期 12个月 制造商梁山天昊食品有限公司 ”,喷码为2020/10/02等字样内容的包装好的羔羊肉片4袋。及包装上标注“ 产品名称:雪花排条(速冻调制食品、生制品) 净含量250g,保质期 -18℃以下12个月 生产日期 见喷码 生产商无锡市大国厨味食品有限公司”,喷码为2019/10/28等字样内容的包装好的雪花排条27盒。此4袋羔羊肉片和27盒雪花排条都已经超过保质期。此批次羔羊肉片当事人自称是2021年1月购进的,共购进了2件,12袋/件,进价为270元/件、销25元/袋。至调查时止,当事人已经售出了20袋羔羊肉片还剩下4袋,是购进时售出去的。此批次的雪花排条,当事人自称是已经记不清楚是什么时候购进的,只购进了1箱,36盒/箱,进价为6.5元/盒,销售7元/盒,已经销售出去了9盒,还剩下27盒,当事人也提供不了进货及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没有进货发票也没有做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了强制措施。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财务清单、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予以查封。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2年4 月 7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 62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并处0到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 规格400g/袋的羔羊肉片4袋和净含量250克的雪花排条 27盒;
三、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