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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092号
发布时间:2022-06-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27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7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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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092号
当事人:醴陵市泗汾镇金葵花母婴用品生活馆大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281MA4LA8EX9C
住所(住址) 醴陵市明月镇大障居委会滨河路 经营者:易龙江
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 13975******
联系地址: 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
当事人“醴陵市泗汾镇金葵花母婴用品生活馆大障店”系我局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易龙江,女、50岁,身份证号码:430219************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泗汾镇双塘村串边组17号。当事人办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A8EX9C,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婴儿日用品、童车、童床、服装、鞋类、玩具、一类医疗器械、卫生消毒用品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4302810249051,有效期至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注册经营地址:醴陵市明月镇大障居委会滨河路。2022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混合摆放有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其中有一瓶“壹营养”氨糖软骨素加钙片,生产企业: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110012,净含量:40g(1.0g×40),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190812,保质期24个月。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书面警告,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瓶“壹营养”氨糖软骨素加钙片实施行政强制扣押。经查:该瓶“壹营养”氨糖软骨素加钙片是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销售“壹营养”系列保健品的赠品,一共赠送了10盒。当事人称留了8盒给家里老人自用,剩余2盒当事人将其作为赠品赠送给购买“壹营养”系列保健品的顾客。两盒赠品总货值约160元,因该批次“壹营养”氨糖软骨素加钙片属于赠品,而当事人店内系统只有在销产品的进出货记录,所以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过期以后赠出该产品。当事人在收到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2022年3月3日立即进行了整改,对店内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进行了清理并分区销售,同时经营者易龙江发布了召回公告。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但赠出产品未能召回,原因无法确定。 经市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3月3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资格证据
证据一、“醴陵市泗汾镇金葵花母婴用品生活馆大障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易龙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二、事实证据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3日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一瓶“壹营养”氨糖软骨素加钙片已超过保质期、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3日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违法行为并实施警告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3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壹营养”氨糖软骨素加钙片一瓶实施强制扣押的事实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七张,证明2022年3月3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一瓶“壹营养”氨糖软骨素加钙片已超过保质期、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事实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醴陵市泗汾镇金葵花母婴用品生活馆大障店”召回情况说明各一份,召回公告发布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查获问题产品以后积极进行召回,但在召回期限内未能召回送出问题产品。
证据六、对经营者易龙江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超过保质期“壹营养”氨糖软骨素加钙片系商家促销兑换而来,在店内用作赠品,免费赠送给客户,两瓶赠品总货值约160元。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特殊食品,虽然是作为赠品无获利,但是该行为作为一种促销手段可以认定其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特殊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局于2022年4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6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有义务对其经营场所内的所有食品进行定期自查,虽然当事人给顾客提供的赠品无获利,但是该行为属于促销经营手段之一,所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二百九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
(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
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行为,因疏忽大意造成,被查以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实施补救措施。本着以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到当前疫情对我市农村经济影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壹营养”氨糖软骨素加钙片1瓶,生产企业: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0812,保质期24个月
三、处罚款8000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