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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03号

发布时间:2022-06-27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103

                                                                                                  

 

当事人:湖南湘东红润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1823240M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东社区湖南湘东红润医药有限公司办公楼2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康海宏

身份证号码:430103196502******

经营范围:药品、医疗器械、食品、日化用品、消毒用品、计生用品、化妆品批发(不含易燃易爆有毒品)及以上商品的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厂房租赁;从事生物科技、医药科技、医疗科技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推广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理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批发(销售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方式:批发(销售医疗器械)]。

202248,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石亭镇姞仙村钟家垅组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药品与医疗器械给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刘光强2022年4月11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刘光强从事诊疗服务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2020年4月份开始向刘光强无证卫生室销售药品(常用的中成药、西药、中药饮片)与医疗器械(注射器、绑带、棉签等)。当事人是以醴陵市石亭镇姞仙村卫生室、醴陵市石亭镇永红村廖建华卫生室、醴陵市均楚镇老湾村欧谷良卫生室等有资质单位作为收货单位,开具《湖南湘东红润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在销售清单前附有便条,便条上有当事人仓库工作人员手写“某某村”(“某某村”为某某村卫生室的简称)内容。在送货前,当事人业务员在便条上手写“刘光强”三字,用以区分货物的收货人。货款结算主要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从2020年4月17日至2022年4月8日,微信转账38笔,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可查实的金额总计26514元(药品金额为主,无法区别药品与医疗器械的金额)。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康海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证据三、对刘光强卫生室的《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3份、处方笺粘贴复印件1张、刘光强房屋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两页)湖南湘东红润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粘贴件4张(药品3张、医疗器械1张),证明刘光强卫生室的详细位置及现场情况,现场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的湖南湘东红润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便条及其所标明的内容;

证据四、对刘光强《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刘光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过期)复印件1份、刘光强微信转账给周志勇记录截屏打印件3份证明刘光强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服务当事人销售药品与医疗器械给刘光强的情况;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刘光强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服务案件线索已移送至醴陵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并被接收。

证据对汤剑红的《询问笔录》、汤剑红的身份证、醴陵市石亭镇姞仙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易安康《土地使用证》、汤剑红提供的湖南湘东红润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及便条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与医疗器械给汤剑红时所提供的销售清单及便条的内容,同时证明刘光强未在汤剑红处购买或借用药品、医疗器械及其单据;

证据醴陵市石亭镇永红村廖建华卫生室、醴陵市均楚镇老湾村欧谷良卫生室出具的证明》各1份、两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刘光强提供的收货单位为上述两卫生室的《湖南湘东红润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上的药品两卫生室未购进,也未收到;

证据、对周志勇《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周志勇收取刘光强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打印件3份,证明周志勇作为当事人的业务员明知刘光强无资质而向其销售药品与医疗器械的情况

证据对王凤的《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王凤身份证、当事人会议记录表、行业自律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明王凤受当事人授权委托的事实、当事人销售药品与医疗器械给无资质的刘光强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药品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刘光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构成了知道他人无证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刘光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规定构成了销售医疗器械给不具有资质的使用单位的行为。

本局202242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8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本局决定:

一、对知道他人无证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2、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对当事人处0.7万元罚款。

二、对销售医疗器械给不具有资质的使用单位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1.3万元罚款。

以上两项处罚合并为:

1、对当事人知道他人无证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2、责令当事人改正应当知道他人无证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和销售医疗器械给不具有资质的使用单位的行为

3、对当事人处2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28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