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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10号
发布时间:2022-06-27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29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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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10号
当事人:醴陵市来龙门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30281743168445Y 住所(住址):醴陵市解放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 :汤波
身份证号码:43021919730******
联系电话:13874******
联系地址:醴陵市**路****号
2022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投诉内容为:2022年3月7日,投诉人在醴陵市来龙门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的味好美BBQ烧烤酱挤挤装2袋,单价是11.8元/袋,条码6921317600810,生产日期:2020年11月3日,保质期16个月,购买日已过期。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已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2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核查时,发现在该超市调味品货架上有待售的味好美BBQ烧烤酱挤挤装7袋,净含量:230g ,生产日期:20201103,保质期:16个月,生产厂家:味可美(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中国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183号。 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实施扣押。 2022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杨文杰(提供了购买小票和视频)举报在该超市购买了一袋超过保质期的“天颖”国泰御贡湘米,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1年8月5日,保质期6个月,价格145元/袋,我局执法人员当天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大米。同时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市长热线,投诉人3月6日在该超市购买了一袋上述同批次的大米,145元/袋。上述两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味好美BBQ烧烤酱挤挤装超过保质期销售2袋,超市内剩余7袋,进货价9元/袋,销售价11.8元/袋,货值金额106.2元,违法所得5.6元;“天颖”国泰御贡湘米超过保质期销售2袋,超市内无剩余,进货价128元/袋,销售价145元/袋,货值金额290元,违法所得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来龙门超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超市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汤波、经理易礼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法人委托书一份,证明其超市法定代表人汤波委托经理易礼丰处理相关事宜。
证据三: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购买味好美BBQ烧烤酱挤挤装商品的图片以及小票清单各一份,证明消费者于2022年3月7日在该超市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味好美BBQ烧烤酱挤挤装2袋的事实情况。
证据四:《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及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3月10日对该超市的现场核查情况。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该超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
证据六:该超市提供的味好美BBQ烧烤酱挤挤装收货单据、入库单以及供应商资质各一份,证明味好美BBQ烧烤酱挤挤装的进货来源。
证据七:该超市现场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时,超过保质期的味好美BBQ烧烤酱挤挤装仍然在货架上销售。
证据八:12315投诉举报转办登记表及举报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函各一份,证明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该线索,举报人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天颖”国泰御贡湘米一袋。
证据九:《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及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3月11日对该超市销售“天颖”国泰御贡湘米的现场核查情况。
证据十:该超市提供的“天颖”国泰御贡湘米收货单据、入库单以及供应商资质各一份,证明“天颖”国泰御贡湘米的进货来源。
证据十一:该超市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时,现场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天颖”国泰御贡湘米。
证据十二:株洲市市场热线交办单及消费者提供的照片4张,证明消费者在该超市购买了同批次超过保质期的“天颖”国泰御贡湘米。
证据十三:对被委托人易礼丰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情况。
证据十四:该超市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该超市积极整改。
证据十五:举报人杨文杰提供的购买视频,证明购买超过保质期“天颖”国泰御贡湘米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2年4月2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 第 80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0 到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 到10 倍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味好美BBQ烧烤酱挤挤装7袋。
三、没收违法所得39.6元,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共计10039.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