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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16号
发布时间:2022-06-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30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16号
当事人:左鹏
经营场所: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和尚塘组
身份证号码:430421198805******
住所:湖南省衡阳县***镇**村 2022年3月9日本局在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和尚塘组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酒席帐逢加工销售经营活动。经过现场核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涉嫌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当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左鹏,于2022年1月起在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和尚塘组辉煌木业厂内从事酒席帐蓬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至2021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没有做帐,营业额约5万元,获取利润1000元,且未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酒席帐蓬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活动,未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2、《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于2022年1月起在醴陵市孙家湾镇李家山村和尚塘组辉煌木业厂内从事酒席帐蓬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活动,至2022年3月10日止,当事人营业额约5万元,获利润1000元,未做收目,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3、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于2022年1月起至检查日止经营的基本情况,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左鹏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5、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基本情况。
证据6、工商局电脑查询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至查询日止未办理《营业执照》。
证据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于2022年3月14日申报《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所予以采信。
当 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的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2021年 4 月 25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1〕91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至检查日止,营业额5万元,获利1000元。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第(七)项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四十七、(二)裁量基准:1.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并罚款1000元,合计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