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18号
发布时间:2022-06-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30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18号
当事人:湖南将军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530406786
住所:醴陵市青云北路26号金塔商贸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吴明国
经营范围:烟花类【B、C、D】级、爆竹类(C)级储存、国内销售;
2022年3月11日,我局收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TXZJ/QJ20220125029,是关于对湖南将军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给东明县供销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的138型“百福吉祥鞭”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志(销售包装标志)、引燃装置(引火线、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山东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2022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2022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复检。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被抽检的产品规格型号为138型“百福吉祥鞭”(30挂/箱)鞭炮,是当事人2020年5月委托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的。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7H8U4M,《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B)YH安许证字【2019】022573。因为当事人持有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51%股份。当事人销售的鞭炮一直是委托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的,并签订《生产委托书》。2021年12月当事人将上述138型“百福吉祥鞭”鞭炮销售至东明县供销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销售数量为60箱(30挂/箱),销售价是90元/箱,生产成本为63元/箱。上述138型“百福吉祥鞭”鞭炮销售金额为90元×60箱=5400元,获利(90-63)元×60箱=1620元;当事人对生产、经营单个产品未分开做账,上述产品生产、经营收支无法在财务账目中体现,以当事人口述为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NO:2022031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吴明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138型“百福吉祥鞭”鞭炮进行了抽样的事实及抽样的相关情况。
证据四、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TXZJ/QJ20220125029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2020年5月生产的“百福吉祥鞭”经抽样检验,标志(销售包装标志)、引燃装置(引火线、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山东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证据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3月14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已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证据六、《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该抽样批次的138型“百福吉祥鞭”鞭炮。
证据七、对当事人授权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5月生产的138型“百福吉祥鞭”鞭炮被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生产、销售138型“百福吉祥鞭”鞭炮的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与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签订的《生产委托书》及醴陵将军渌江花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生产138型“百福吉祥鞭”鞭炮的资质。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138型“百福吉祥鞭”鞭炮《入库单》和《出库单》,证明该鞭炮的数量。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发货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60箱上述138型“百福吉祥鞭”鞭炮销售给东明县供销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申请》及召回公示照片和产品无法召回的《情况说明》,证明该不合格的鞭炮已全部销售、燃放完,无法追回。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高度重视,积极整改。
证据十三、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上述《检验报告》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2年4 月25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 08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被抽检的规格型号为138型百福吉祥鞭(30挂/箱)鞭炮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志(销售包装标志)、引燃装置(引火线、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山东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章第二节一百二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已经部分销售,但能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2)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严重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400元,获利1620元。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20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2倍处罚款10800元,合计罚没款1242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