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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22号
发布时间:2022-06-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30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22号
当事人:醴陵市瓷城印象饭店阳三店
主体资格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R5H19A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三星城E1栋115号
法定代表人 :卢玉棉
身份证号码:430219197404******
联系电话:18907******
联系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阳三星城E1栋115号
2022年4月26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阳三石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瓷城印象饭店阳三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营业台陈列有1条“黄芙蓉王”烟和1条“和天下”烟,1本烟酒进货本记录有2020年12月9日至2022年3月26日的烟、酒进货明细,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2年4月26日报我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从2020年12月9日到检查之日共购进了:2条和天下(10包/条),购进价格是880元/条,销售价格是990元/条;10条和气生财(10包/条),进货价格是510元/条,销售价格是550元/条;25条黄芙蓉王(10包/条),进货价格是228元/条,销售价格是250元/条;3条极品芙蓉王(10包/条),进货价格是460元/条,销售价格是500元/条。以上香烟营业额总计15230元,利润1158元(其中有1条“黄芙蓉王”烟和1条“和天下”烟未销售)。未做财务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的身份证照片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 2、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香烟进货记录照片5张,证明了当事人购进香烟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的基本信息,3.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事实,4.当事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情况。
证据六、醴陵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情况。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 2022年4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10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自由裁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己错误,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六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责令停止经营烟草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1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超过20%,30%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158元,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5230元的25%的罚款3807.5元,合计罚没款4965.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15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