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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32号
发布时间:2022-06-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32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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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32号
当事人:醴陵市聚果堂食品商行仙岳山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HMUNXB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南路114号
经营者:刘桂林
身份证号码:430281198308******
住所:醴陵市**街**号
2022年3月9日,本局收到投诉,称醴陵市聚果堂食品商行仙岳山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4包“划林”牌墨鱼,该墨鱼的标识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4306 2201 0038”,注册商标为“
”。QS编号属于已废止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2022年3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2年4月18日,本局收到“
”商标注册人湘潭市柯成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分公司的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外包装上标明“
”+“QS”标志的“划林”牌墨鱼不是湘潭市柯成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分公司生产的。当事人的产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4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4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墨鱼实施强制扣押措施【醴市监强措(2022)第042603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2月11日从一个姓李的业务员手上购入了14包外包装上标明“
”+“QS”标志的“划林”牌墨鱼。其中规格为256克装的7包、400克装的5包、508克装的2包,共计14包。400克装的当事人以每包8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440元,目前已销售3包,库存2包,销售额是264元,利润是54元。256克装的当事人以每包5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406元,目前已销售5包,库存2包,销售额是290元,利润是65元。508克装的当事人以每包11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236元,目前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销售额是236元,利润是56元。14包外包装上标明“
”+“QS”标志的“划林”牌墨鱼共计货值1072元。销售了10包,共计销售额为790元,利润是175元,目前还库存256克装2包(生产日期:2022.01.18),400克装2包(生产日期:2022.01.18)。2022年4月18日,我局收到“
”商标注册人湘潭市柯成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分公司的证明,湘潭市柯成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分公司自2019年后就未生产或未许可他人生产外包装上标明“
”+“QS”标志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这个外包装上带“
”+“QS”标志的产品属假冒侵权商品。当事人对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经营者的第一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墨鱼的情况。 3.对经营者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知道商标注册人的证明后无法提供侵权商品的来源的情况。
4.送货单,证明购进的数量。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6.《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7.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代理人邓丹的自然人资质。 8.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9.侵权商品照片,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
”牌墨鱼的外观。
10.商标注册人的证明,证明“
”商标注册人湘潭市柯成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分公司出具了证明。
11.商标注册人的资质证明,证明“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湘潭市柯成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分公司的主体资格。
12.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墨鱼依法实施了扣押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局于2022年5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1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鉴于你店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为1072元违法金额不足1万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三百七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包“
”牌墨鱼(256克装2包,生产日期:2022.01.18;400克装2包,生产日期:2021.01.18);
三、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