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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36号
发布时间:2022-06-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32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36号
当事人:醴陵市方正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明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用代码:91430281748390408M
住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村渌水家园
法定代表人:邹建清
经营范围:房地产综合开发(叁级);土建工程、装饰工程施工;项目设计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醴陵市方正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一案,是于2022年3月29日由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村设立的“渌水家园三期售楼部”检查中发现,该处墙上张贴有一张纸质方正房产渌水家园三期销控表,内容为 “销控表上标注的商品房共93套,其中一单元37套,已售9套,另有2套是已交1000元预订;二单元56套,已销售32套,另有5套是已交1000元预订。其表的下方有注明:一、以上房屋面积为房产测绘部门的预测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二、销控表红★红色表示已售,此销控表最终解释权归醴陵市方正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并对外发布宣传此房产信息广告。经初步核查,上述纸质房产信息广告是由当事人醴陵市方正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17日对外发布宣传。其销控表上标记的“93套商品房已销售41套”宣传内容与其实际销售状况不相符。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日报市局予以立案,现该案已于2022年5月10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自2021年8月17日起,在其渌水家园三期售楼部墙上张贴有一张纸质方正房产渌水家园三期销控表,内容为“销控表上标注的商品房共93套,其中一单元37套,已售9套,另有2套是已交1000元预订;二单元56套,已销售32套,另有5套是已交1000元预订。其表的下方有注明:一、以上房屋面积为房产测绘部门的预测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二、销控表红★表示已售,此销控表最终解释权归醴陵市方正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并对外发布宣传此房产信息广告。当事人雇请房产销售业务员2名对外介绍宣传渌水家园三期房产中的户型、交通位置、销售价格、销售状况、物业管理、配套服务等,在其制作的“方正房产渌水家园三期销控表”将24户已与该公司签订一份《认筹协议书》并缴纳1000元认筹金的意向客户用红色★在“销售状态栏”标记,表示此商品房已售出,并对外发布宣传此房产信息广告。至本局2022年3月29日调查时止,当事人利用其销控表发布的房产信息广告中标明的93套商品房用红色★标记的包括有: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6户、拆迁补偿商品房16户、已缴纳定金2户、以及与签订有《认筹协议书》的意向客户24户。当事人开发的渌水家园三期商品房已缴纳认筹金的24户意向客户未向该公司缴纳定金且未签订《定金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该销控表标记为“已售出”与其实际销售状况不相符。当事人用于渌水家园三期房产销售的广告宣传费共计9300元,销控表制作费1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3月28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原件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村检查发现,该处有醴陵市方正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渌水家园三期售楼部”,其“方正房产渌水家园三期销控表”一则纸质版房产销售广告有用红色★标记的商品房销售状况对外发布。
证据二、2022年5月11日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设立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村渌水家园三期售楼部检查中发现,对外发布的“方正房产渌水家园三期销控表”标记的商品房销售状况广告内容。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四:当事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邹崇俊办理该公司广告调查处理相关事宜。
证据五:邹崇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方正房产渌水家园三期销控表电脑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对外发布方正房产渌水家园三期商品房的销售状况纸质版广告内容。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渌水家园三期已销售名册》电脑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渌水家园三期房产商品房实际已销售名册。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拆迁户明细》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渌水家园三期房产已销售商品房含有的拆迁户名册。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认筹协议书》复印件24份。证明当事人与意向客户签订的认筹协议及其内容。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往来、结算统一收款凭据》复印件24份(共12张纸)。证明当事人已收取认筹金的意向客户名称及金额。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No:0008904、No:0008905《往来、结算统一收款凭据》复印件2份(1张纸)。证明当事人已收取定金的客户名称及金额。
证据十二: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本局已下达书面通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
证据十三:本局对当事人的全权委托人邹崇俊的《询问笔录》、《补充笔录》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全权委托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具体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2022年5 月12 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 113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配合调查,并及时将已发布的违法广告内容进行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章 广告监督管理 “九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1.第一款:(1)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 5 万元以下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用处罚标准,其幅度按当事人的违法广告费9300元的3.01倍。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广告费3.01倍2.8万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