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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38号
发布时间:2022-06-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32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38号
当事人:龙纪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8YPA2T
住所(住址):醴陵市太一市场内摊位
身份证件号码:43021919481******
2022年3月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龙纪明经营的牛蛙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牛蛙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有关上述检验结果的《检验报告》(№:A2022-03-J360514)。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4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3月2日凌晨,当事人从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海鲜水产批发市场的滕氏海鲜水产经营部进购了牛蛙30斤,进货价为7.5元/斤,开具了进货票据。当日上午,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该批次牛蛙进行了抽样,抽样数量为7.2斤。该批次牛蛙于当日全部通过零售方式售出,销售价为9元/斤,未留存购买者的联系方式,货值金额270元,获得利润45元。2022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批次牛蛙抽样结果的《检验报告》(№:A2022-03-J360514),《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牛蛙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以上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龙纪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 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A2022-03-J360514)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牛蛙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3. 周运萍《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周运萍就其所售牛蛙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相关事宜接受询问,提交材料,接收文书,进行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
4.《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5. 对周运萍《询问笔录》、进货票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来源、进货价、零售价和销售情况;
6. 当事人提交的供货者长沙市芙蓉区滕氏海鲜水产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快速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7. 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采取了措施,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本局2022年 5月 11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2〕114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第(七)项第3点“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 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点 “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04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