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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39号
发布时间:2022-06-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32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39号
当事人:吴瑞桃
身份证号码:430219196402******
联系电话:13607******
住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泉湖村防洪村1号商铺
2022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村防洪村1号商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经营有一家口腔门诊,当事人门口悬挂有“欢笑阳三石口腔”的招牌,经营场所内设设有候诊室、综合诊所、处置室等区域,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正在从事口腔诊疗服务,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3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个人投资,于2021年5月租赁在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泉湖村防洪村1号商铺,2021年11月起开始正式营业,从事口腔诊疗经营活动,于2022年3月25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至2022年2月24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口腔诊疗经营活动共有营业额20000元,获取利润2000元,未做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1、当事人营业场所的地址;2、当事人无照开展口腔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情况。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事实及经营详细情况。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牙科诊所收费凭证8张,证明当事人收费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经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证据八、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记录4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本局于 2022年 5月 1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122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四十七、(一)法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裁量基准:“2、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规定的标准和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理由。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0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共计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