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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42号
发布时间:2022-06-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33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42号
当事人:醴陵市佰汇康蜂产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LB87B50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南路71号
经营者:张斌
身份证号码:43020219811******
联系方式:13373******
住所:仙岳山街道办事处**园**栋**室
2022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佰汇康蜂产品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从事保健食品盛力源牌蜂胶软胶囊(注册商标:惠芝园,国食健注G20110465)经营,经营模式是采取会销的形式,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视频现场宣传,宣传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在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活动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2022年4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醴陵市佰汇康蜂产品经营部主要从事保健食品销售,主要产品是河南佰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盛力源牌蜂胶软胶囊(国食健注G201110465,规格:0.5克/粒X30粒/瓶,净含量15克);鱼油软胶囊(国食健注G20140524,规格:1.0克/粒X30粒/瓶,净含量30克);澳卡芙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国食备G202141000117,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规格:1.3克/粒X30粒/瓶;净含量39克)。2022年4月20日,4月21日两次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入口处大门张贴的广告宣传,会场有30余人集中听课、观看视频,礼频内容主要是盛力源牌蜂胶软胶囊、鱼油软胶囊、澳卡芙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的宣传,宣传的内容涉及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断言性言语,如证据图一所示:调理胃肠道,广谱抗菌,消炎止痛,促进溃疡愈合,延缓衰老,美容养颜,改善血管弹性和通透性;图二所示(视频内容):蜂胶对症调治以下疾病及并发症:1、糖尿病及并发症,糖尿病,心脏病,糖尿病脑病,糖尿病眼病,糖尿病瘙痒;2、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心脏病,脑中风,心脑血管疾病患者;3慢性肝病、脂肪肝、酒精肝的患者;4、患各种肿瘤,特别是在接受放疗化疗的患者;5、蜂蜜对症调治以下疾病及并发症;6、哮喘、肺病、支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的患者;7、免疫力差,手术后恢复缓慢的患者;8、慢性鼻炎、鼻窦炎、咽炎、上呼吸道炎症、妇科炎症;9、肾虚虚弱、前列腺疾病、一体多病的老年疾患者。当事人在止次宣传活动中宣传费用分别是宣传单300元,赠品6000元,广告小喷绘500元,河南佰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宣传软件调试技术人(宋伟民)劳务费用1400元,上述广告费用共计8200元 。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广告宣传内容及宣传费用计算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资质。
6.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7.视频广告内容照片打印件,证明宣传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
本局于 2022年5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22〕第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九十七条规定(二)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一项:(1)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