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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53号
发布时间:2022-06-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34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53号
当事人:醴陵市德福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YCQ32Y
经营者:张志文
性别:男
民族 :汉
住址 :醴陵市阳三石**村**组**号
公民身份号码 :43028119800********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醴陵市国瓷南路15-16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肉类,蔬菜,粮油,劳务用品,烟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杨文杰书面举报:于2022年3月3日在当事人商行内购买了“湘味大叔®”梅干菜肉饼1盒,生产日期是2021年11月18日,保质期3个月,购买时已过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2年3月9日呈报市局审批后准予立案,指派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系 2015年2月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杨文杰书面举报,称于2022年3月3日在该商行内购买了“湘味大叔®”梅干菜肉饼1盒,生产日期是2021年11月18日,保质期3个月,购买时已过期,标签标注:品名:梅干菜肉饼,保质期:3个月,生产日期:20211118,生产商:浙江德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城南工业开发区灵江园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33082501292,净含量;218克,数量1盒,该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执法人员在店内检查时未发现有投诉人举报该同批次产品。
经查证:此种食品系当事人2021年12月31日由醴陵湘鄂商行购进的,一共购进2盒,单价15.8元,共计31.6元,销售价是20元1盒,有进货票据 。于2022年3月3日销售给投诉举报人1盒,销售价20元,获利4.2元。其余一盒在保质期内已销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所得为20元-15.8元=4.2元.有进货发票,有进销货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详细情况。
证据五、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购买梅菜干肉饼商品的图片以及小票清单各一份,证明举报人于2022年3月3日在该商行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梅菜干肉饼一盒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2年5 月 2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2)第 12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识自己错误,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的罚款;”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元,合计5004.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