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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60号
发布时间:2022-06-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35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60号
当事人:醴陵市虞兴烟酒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DLNR86Y
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解放路154号门面
经营者:虞端兴
身份证件号码:33262119*********
联系电话:1505******
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就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2]第3号)及2022年5月17日(醴烟移[2022]第7号)所反映的有关醴陵市虞兴烟酒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柜台上摆放有待售的各种香烟,且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局于3月14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11月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回收香烟进行销售,无进货凭证,现金支付进货款且未建立财务账目。至检查时止,当事人自认共销售利群(新版)销售了50包,回收价(进价)为10元/包,销售价为13元/包;芙蓉王(硬)销售了82包,回收价(进价)20元/包,销售价为25元/包;贵烟(跨越)销售了20包,回收价(进价)15元/包,销售价23元/包;84mm白沙(硬精品三代)销售了76包,回收价(进价)9元/包,销售价15元/包,84mm真龙(海韵)销售了18包,回收价(进价)20元/包,销售价25元/包,84mm利群(长嘴)销售了24包,回收价(进价)10元/包,销售价15元/包。违法金额为13*50+25*82+23*20+15*76+25*18+15*24=5110元,利润为3*50+5*82+8*20+6*76+5*18+5*24=138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醴烟移[2022]第3号)和(醴烟移[2022]第7号)各一份,证明本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四、 对虞端兴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其所售香烟的进货渠道、销售情况和盈利情况。 本局2022年 6 月1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2〕第138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章第一节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二.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86元,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罚款1022元,合计罚没款2408元,全部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