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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63号

发布时间:2022-06-2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163

                                                                                                           

当事人:湖南恒达烟花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2270393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汤娟

经营场所:醴陵市孙家湾镇文家湾村

经营范围组合烟花类喷花组合,C、D级)、喷花类(B、 C、D)级的生产及销售【限2024年10月8日前有效】;焰火燃放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2月17日将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No:SC YH2021-11-016,No:SC YH2021-11-030)送达给醴陵市孙家湾镇文家湾村湖南恒达烟花有限公司,检验结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组合烟花产品钱满贯和喷花类产品七彩冰淇淋经抽样检验,综合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2022年3月2日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20201JC0073)送达给醴陵市孙家湾镇文家湾村湖南恒达烟花有限公司,报告内容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喷花类烟花产品秘密花园经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本局于2022年3月11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20211122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昆明时利庆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生产的喷花类产品七彩冰淇淋进行抽样检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2月17日将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C)YH2021-11-030)送给当事人,检验报告称当事人生产的七彩冰淇淋喷花类)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实物质量判定,经抽样检验,药量(单个最大允许药量)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依据《2021年昆明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KMCCXZ 14-2021),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经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销售包装、标志合格,依据《2021年昆明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KMCCXZ 14-2021),综合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受检的七彩冰淇淋喷花类”生产日期:2021年4月21日,型号规格4个/盒×16盒/箱,共生产5箱,成本价是59/箱,销售价是84/箱。另2021年1124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昆明逸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生产的组合烟花(小礼花同类组合)产品钱满贯进行抽样检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2月17日将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SC)YH2021-11-016)送给当事人,检验报告称当事人生产的钱满贯组合烟花)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实物质量判定:部件(引燃时间)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昆明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KMCCXZ 14-2021),综合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经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销售包装、标志合格,依据《2021年昆明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KMCCXZ 14-2021),综合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当事人受检的钱满贯组合烟花”生产日期:2021年4月20日,型号规格49发/个×4个/箱,共生产26箱,成本价是40/箱,销售价是57/箱。2022年1月21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供合日杂烟花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生产的喷花类地面烟花秘密花园进行抽样检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3月2日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JZ220201JC0073)送给当事人,检验报告称当事人生产的喷花类地面烟花秘密花园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依据GZ26701烟花爆竹380-2020《浙江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检样品的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药量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受检的秘密花园”规格型号:喷花类(地面) 含药量:198g8个/箱,共生产30箱,成本价是70元/箱,销售价是100/。当事人对上述种产品的检验结果无异议,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因已经全部售出而无法召回;以上产品七彩冰淇淋喷花类”货值金额为420元,利润为125元,另钱满贯组合烟花)的货值金额1482 ,利润为442元,喷花类地面烟花秘密花园货值金额为3000元,利润为900元,种产品共计货值4902元,利润共计为14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YH2021-11-030),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2021年4月21日生产的七彩冰淇淋  喷花类地面)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证据二: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YH2021-11-016),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2021年4月20日的钱满贯(组合烟花)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证据20222月17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送达云南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书。

  证据20222月17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仓库现场未见生产日期:2020/04/21的七彩冰淇淋  喷花类地面2021年4月20日生产的钱满贯(组合烟花)。

  证据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JZ220201JC0073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喷花类(地面)秘密花园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证据:2022年3月2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签收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JZ220201JC0073 )。

 证据:2022年3月2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仓库现场未见规格型号:喷花类(地面)含药量198g8个/箱,名称:秘密花园的烟花。

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受检的生产日期:2021年4月21日生产的七彩冰淇淋  喷花类地面)和生产日期:2021年4月20日的钱满贯(组合烟花)生产的规格型号:喷花类(地面)秘密花园三种产品生产销售及获利等基本情况。

证据九:《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注册情况。

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烟花生产质资基本情况。

证据十: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协助调查该公司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一事的事实。

证据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三种烟花销售对象、产品规格、数量、价格等基本情况。

证据十、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仓库内已经未见不合格的同批次七彩冰淇淋  喷花类地面)和钱满贯(组合烟花及喷花类(地面)秘密花园的产品。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2年 6 月 1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 137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产品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上述三种产品共计货值4902元,利润共计为1467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裁量基准第二项,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已经部分销售,但能主动追回已销售,但能主动追回已销出产品的;2、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严重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67元,合计罚没款10467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10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