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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69号
发布时间:2022-06-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36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6-2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69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正发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XN9J4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船湾镇增加滩村冠家组7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泉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07日
合伙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酱腌菜、休闲食品、熟食加工生产及销售;蔬菜、花生芽深加工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4月13日,我局收到市局转发的报告编号NO:XC22430406570802580号检验报告, 报告内容:2022年3月16日,雁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衡阳市雁峰区东院食品商店进行抽检,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湖南正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刀脆萝卜(酱腌菜制品)经抽样检验,钠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4月13日,我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当事人申请复检,于2022年5月14日收到食品复检报告编号NO:A2022-03-W20003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钠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5月15日申请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的上述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3月8日,是湖南港仔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共生产了28件,240包/件。已全部销售给湖南港仔记食品有限公司,成本为98元/件,销售价为115元/件,共计货值金额3220元;获利476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二: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件。
证据三:由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C22430406570802580 一份,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复检检验报告NO:A2022-03-W200032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大刀脆萝卜(酱腌菜制品)在包装袋营养成分表上标钠含量是533毫克,第一次检验报告中检测出来的钠含量是933毫克;第二次食品复检检验报告中检测出来的钠含量是1260毫克。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大刀脆萝卜(酱腌菜制品)超过了产品包装袋上标的钠含量。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XC22430406570802580。
证据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世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证据六: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工食品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七: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大刀脆萝卜(酱腌菜制品)包装袋一个。证明当事人大刀脆萝卜(酱腌菜制品)包装袋上标每100克钠含量是533毫克的事实。
证据八:对当事人刘世泉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事实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2年6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1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到6.5倍罚款”。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76元,处罚款10000元,共计1047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