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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醴-13号

发布时间:2022-07-01 访问量: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环罚2022-13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海旺纸箱经销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KLE25G

经营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黄泥塘组12

经营者曾芝平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516你(单位进行现场检经查,你(单位20215月开工建设,2022428日完成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主要从事纸箱生产及销售、包装装潢印刷目前,你(单位)建设项目处于设备安装调试阶段,总投资80万元未履行环评报告表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5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已停止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并承诺手续未完善前不会擅自投入生产使用。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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