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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醴-13号
发布时间:2022-07-01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432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2-07-0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2〕醴-1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海旺纸箱经销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LKLE25G
经营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黄泥塘组12号
经营者:曾芝平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5月开工建设,2022年4月28日完成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主要从事纸箱生产及销售、包装装潢印刷。目前,你(单位)建设项目处于设备安装调试阶段,总投资80万元,未履行环评报告表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停止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并承诺手续未完善前不会擅自投入生产使用。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