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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醴-14号
发布时间:2022-07-13 访问量:次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587
- 发文机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2-07-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状 态:
株环罚字〔2022〕醴-1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顾建贵(养殖场):
公民身份号码:430219XXXXXXXXXXXX
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金石村大碧塘组8号
经营者:顾建贵
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猪养殖过程中,养殖粪污经沼气池处理后未经无害化处理由管道直接排放至附近池塘(环境),池塘废水呈黑色并伴随有泡沫。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其他现场取证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醴-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株洲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