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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05 号
发布时间:2022-07-25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787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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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05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楚丰出口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943210097)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沩山镇泉源村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检查 80#筑药工房(危险等级 1.1-1,限药量 3KG),发现该栋工房内木板上存放 1 桶烟火药约 7KG。2、检查 91#黑药中转工房(危险等级 1.1-2,限药量 300KG),工房内存放 15件喷花硝(军工硝)每件 25KG,合计药量 375KG。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