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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08 号
发布时间:2022-07-25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3792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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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0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浦口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48378978K)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109#中转间内超量储存药物,限药量100kg实际存放15小桶每桶 8KG;2、4 大桶每桶 30kg,合计240kg;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723号,证明2022年5月24日醴陵市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750号,证明2022年5月24 日醴陵市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311号,证明醴陵市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法定代表人张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某各1份),证明醴陵市浦口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公司有玩具类:线香型、烟雾型;爆竹类:爆竹类(c)级的生产许可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醴陵市河泉众发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