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06 号
发布时间:2022-06-19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073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6-1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06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三润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金葫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7563307X)
地址:醴陵市沩山镇老鸦山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10 号包装工房(危险等级 1.1-2,限药量 80kg);2、工房门口停放一电瓶车堵塞安全通道,车上放有 5 箱成品(25kg/每箱)、2袋粉硝(25kg/每袋),工房门口放有 5 箱成品(25kg/每箱)合计药量 300kg;3、8 号筛选工房(危险等级 1.1-2,限药量 80kg),工房门口停放一辆电瓶车堵塞安全通道,车上放有 7 袋三味粉(30kg/每袋),工房内放有 2 袋三味粉(30kg/每袋),合计药量 270kg;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