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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17 号
发布时间:2022-06-24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074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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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1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73557823K)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陶家垅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6 月 7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根据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安排,对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存在如以下问题:1、检查 12#引中转(限药量 200Kg,危险等级 1.1-2),实际存放引线 48 箱,每箱含药量 7kg,共计药量 336kg;2、检查 25#存引洞(限药量 10kg,危险等级 1.1-2),实际存放引线 3 箱,每箱含药量 7kg,共计药量 21kg;3、检查 5#封口中转(限药量 1000kg,危险等级 1.3),实际存放红炮封口药饼 27540 饼,每饼含药量 90g,共计药量 2478.6kg。上述问题 1、2 、3 均为工(库)防储存药量超过核定药量。证据一: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858 号,证明 2022 年 6 月 7 日,醴陵市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889 号,证明 2022 年 6 月 7 日,醴陵市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370 号,证明 2022 年 6 月 7 日,醴陵市明月镇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四: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付某、安全管理人员彭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证据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的资质;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属于合法企业;证据七: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付某、安全管理员彭某某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复印件 2 份,证明主要负责人付某、安全管理员彭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证据八:现场照片 9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万欢出口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现场取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