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32号
发布时间:2022-07-16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075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7-16
- 有 效 期 :2022-07-16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32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铸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 G06H3L)
地址: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贞吉祀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6 月 30 日,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 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湖南铸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 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吊 具未按规定安装防脱钩保险装置)。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 检查〔2022〕1080 号、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111 号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485 号、询问笔录 2 份(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生产厂长杨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份、身份证复印件 2 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 件 1 份、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1 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 (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 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