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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14 号
发布时间:2022-06-23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079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6-23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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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14 号
被处罚人:李某某 性别:男 年龄:46 身份证:360313××××××××1538 邮政编码:412200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
所在单位:株洲市建达页岩砖有限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石 亭镇上保村塘尾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6 月 6 日,石亭镇综合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制定 2022 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836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870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360 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施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施某各 1 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安全管理人员施某各 1 份);第七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 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