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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29号
发布时间:2022-07-14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080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7-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2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创优工艺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5489318X )
地址:醴陵市均楚镇金山社区 邮政编码:4122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某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均楚镇安全生 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创优工艺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现场抽查铸模 车间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铸模车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证据:第一 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767 号。第二组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795 号。第三组证据:《责 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324 号。第四组证据:《询 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龙某某各 1 份)。 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 定代表人唐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龙某某各 1 份)。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龙某某各 1 份。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2 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 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