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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72号

发布时间:2022-08-2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172

                                                                                                 

                   

 

当事人:醴陵市万客隆商行均楚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BNK8T039

投资人:周贯柱

身份证号:3303241984********

所:醴陵市****居委会**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鲜肉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鞋帽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美发饰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妆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玩具销售;销售代理。当事人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25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文化路醴陵市万客隆商行均楚店检查发现,其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香酥饼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当事人行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本局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醴陵市万客隆商行均楚店(个体工商户)自2013年12月1日起从事食品等产品零售,在2022年5月24日通过个转企,变成了个人独资企业。当事人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23日从醴陵市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以10元/盒的价格分别购进“香酥饼”24盒、48盒,进行销售。当事人所购进的香酥饼”,包装盒标签上标有:香酥饼,净含量:650克,生产许可证:SC12443030205648”等内容,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自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27日止,当事人以12.8元/盒的价格销售上述香酥饼11盒,销售额为140.8元,获利30.8元;剩余61盒(货值780.8元)2022527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投资人周贯柱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委托人鲁周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鲁周文的身份情况和被授权委托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摄于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情况、经营的香酥饼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及财务清单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的香酥饼予以扣留以及扣留的品种、规格及数量;

证据、对鲁周文的《询问笔录》1份、喜相逢商贸送货单复印件2份、万客隆均楚店进货入库单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与销售标明生产者的名称的香酥饼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醴陵市喜相逢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香酥饼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香酥饼时查验供货商资质的基本情况,同时证明香酥饼的生产者为湘潭市雨湖区昕旺食品厂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的香酥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 20226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14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21.6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及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百九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6.5倍以下罚款,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香酥饼61盒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8元,并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27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