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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28 号
发布时间:2022-07-07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089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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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2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E8F1X39)
地址:株洲市醴陵市国瓷街道姜东村蛇形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909 号,证明 202 2 年 6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国瓷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 恒力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 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945 号,证明 202 2 年 6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国瓷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 恒力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三组证据:责令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397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国瓷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销 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的行政执 法文书。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定代表人温某某、专职安全员谢某口述记录材 料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 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 第五组证据:《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恒力 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有许可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恒力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 司属于合法经营企业。 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温某某、专职安全员谢某的 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 温某某、专职安全员谢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