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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76号
发布时间:2022-08-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09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8-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76号
当事人:醴陵市永盛驴肉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PD9X7XY
住所:醴陵市长庆区庄埠村坳上组48号
经营者:钟建香
身份证件号码:4302811965******
联系电话:1310******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
2022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永盛驴肉馆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馆厨房内正在使用的1台杂物电梯传送菜肴。该机身上未见特种设备检验标志,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的特种设备检验资料。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2020年4月24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至今。当事人于2020年购买并安装了1台HC65曳引机(杂物电梯)用于方便传送菜肴,并使用至今。由于当事人保管不善不能提供该电梯的合格证明书及出厂证明,只在该电梯箱体顶部找到了一本杂物电梯微机控制系统使用说明书。当事人在使用该这台电梯期间未进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每年也未进行特种设备检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钟建香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和现场相片打印件各4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使用杂物电梯及未见检验标识的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使用杂物电梯及未经检验的情况。
证据四、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株洲分院查询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20年4月安装使用后至2022年4月7日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发现的电梯使用说明书1份,证明该电梯的相关资料。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
本局于2022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2022第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停止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二百三十七.(二)裁量基准......的规定。
本局决定:
一、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台未经检验的电梯;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