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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85号
发布时间:2022-06-06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095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6-0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85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东富凤鑫陶瓷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 97591973K)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东兴居委会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企业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 3500 元(叁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 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