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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77号
发布时间:2022-08-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09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8-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77号
当事人:醴陵市易紫彤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Y62X97
经营场所:醴陵市石亭镇石亭居委会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百货、烟花、鞭炮、烟零售;成立日期:2020年3月6日;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2810314263。
经营者:易建新
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8119700*******
2022年6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醴陵市易紫彤食品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左侧靠;墙的货柜上发现8包双汇牌鸡肉火腿肠,其标签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保质期为6个月,生产厂家为双汇集团绵阳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内容,上述8包双汇牌鸡肉火腿肠均超过了保质期。我局于2022年6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自开业以来一直正常营业。当事人于2022年2月月底从供货商以4元/包的价格购进了上述双汇牌鸡肉火腿肠10包,放在货架上以5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称其中2包于2022年4月份销售出去,余下8包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鸡肉火腿肠于2022年6月1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经营者易建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以及易建新自然人的身份。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1份、经营场所照片5张。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态以及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3、《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实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当事人8包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鸡肉火腿肠。
证据4、易建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 6 月 22 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14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适用说明》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第二百九十四条(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符合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8包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鸡肉火腿肠;
二、对当事人处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