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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74 号
发布时间:2022-05-28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099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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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7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诚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28896181)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1、21#引中转(限药量 50kg)实际存放引线 31 箱,核计药量 217kg;16#存引洞(限药量 10kg)实际存放引线 5 箱,核计药量 35kg;2、83#引中转(限药量 100kg)实际存放引线 46 箱,核计药量 322kg;2.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文某某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2021 年 12 月 27日,已过期且在未重新取得资格证书情况下从事装药工序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49900 元(肆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