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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13 号
发布时间:2022-06-23 访问量:次 作者:林诗慧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102
- 发文机关:林诗慧
- 发布时间:2022-06-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13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军成盐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22573847F)
地址:醴陵市石亭镇(石亭水电站内)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5 月 24 日,石亭镇综合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对防雷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已过有效期。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786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815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334 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李某、安全管理人员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李某、安全管理人员黄某某各一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李某、安全管理人员黄某某各一份);第七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 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