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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181号
发布时间:2022-08-2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10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8-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181号
当事人:醴陵市细心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R50R161
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醴泉花园5号门面。
经营者:张志娟
身份证号码:4302811********
联系电话:138********
2022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药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吉加”牌厄贝沙坦片,提供不出处方药凭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
2022年6月 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药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续金”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仍提供不出处方药凭证。凭借《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指定廖军主办、邹叶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现已证据充分,证据确凿,调查终结。
当事人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五里牌社区醴泉花园5号门面设立“醴陵市细心大药房”从事药品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药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销售“吉加”牌厄贝沙坦片九盒,提供不出处方药凭证,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至2022年6月9日本局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续金”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一盒,销售价格为20元,当事人仍提供不出该药品的处方凭证,逾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药店检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5月25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至2022年6月9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5月2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责令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及两份《送达回证》,证明本局当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证据(四)、2022年6月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五)、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2022年6月9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药品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续金”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事实。
本局于 2022年 6 月 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2)第 14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 500 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